《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是我们每一位保安人员履行职务的法律依据,关乎每一个保安员的切身利益。上次我们学习了《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中的前四条,今天我们继续来学习剩下的三条内容,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案件回顾】
为毁灭朋友小区门口打架证据,保安主管郑某指使他人删除相关监控录像,给警方调查取证造成严重阻碍。近日,常熟法院以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一年。
2014年4月17日晚,“楼霸”王某为独揽常熟市某小区搬运、装修等业务,将同做搬运的刘某等人约至小区门口,以威胁恐吓的方式,企图让对方离开自己的“地盘”。一番言辞激烈下,双方大打出手,在当值保安报警后,王某立即驾车离开现场,并将刘某撞伤。
离开现场后,王某意识到小区门口的监控摄像头会记录打架过程,一旦给警方拿到视频对自己很不利。于是,王某马上给该小区保安主管郑某打电话,要求删除视频,让警方拿不到证据。郑某作为保安主管是帮助王某垄断该小区搬运、装修等业务的“后盾”,两人平时交往甚密。次日凌晨,为了毁灭王某打架斗殴的证据,郑某立即赶到监控值班室,让值班保安调取该门口视频,要求删除打架部分的视频,但值班保安不会操作。随后,郑某又电话给物业技术部门徐某,“按照公司规定,监控录像是绝对不能擅自删除的”在徐某的劝说下,郑某仍一意孤行,于是其亲自操作,将当晚该门口的监控视频全部格式化。事后,郑某又关照几个保安领班不能把打架和删监控的事说出去。
次日,警方来到该小区调取录像时,小区保安人员以门口探头出现故障为由给警方取证设置障碍。2014年4月23日,警方再次向该物业公司调取监控录像及设备,该公司却称当日监控未保存,故无法调取。后警方将调取设备送至有关部门进行资料恢复,但仍无法恢复相关视频数据。在侦办该案过程中,侦查人员发现,该物业公司保安主管郑某有删除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嫌疑,遂将其抓获归案。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帮助他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据此,常熟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分析】
帮助毁灭证据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重要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该案中被告人郑某为帮助他人逃避法律处罚,删除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致使公安机关无法对该案其余犯罪嫌疑人进行追查,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故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一年。
来源:法制网
【案件回顾】
某高档小区物业公司为了保证业主安全,在小区公共区域设置了24小时监控,并且向相关部门进行了备案。按照规定,监控设备存储时间为30天,存储期满录像将被删除。录像被删除之前工作人员应当观看被自动删除的录像,存在异常情况的,需要保存录像并向主管报告。某日,工作人员在删除之前看到了业主的亲密录像,此时,业主来物业公司办理手续时看到了这一幕,认为物业公司侵犯其隐私权,要求赔偿。是否应该赔偿呢?
【分析】
这种情况不视为侵权行为,物业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在于:
第一:侵犯隐私权的构成要件之一为将个人隐私事实公开。
第二:上述案例中,物业公司在小区安装监控设备的目的是保障小区全体业主的生命及财产安全,维护全体业主的切身利益。除此之外,在小区安装监控录像的行为已经向有关部门备案,其安装监控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第三:小区内业主应当意识到他们在小区内亲吻的举动能够被不特定多数人看到,但是依旧作出此行为。在主观上,他们也是有过错的。
综上所述,上述案件中主体的亲吻、拥抱行为属于私人生活的一部分,属于隐私。但是,安装监控摄像头并非为获取业主的个人隐私,而且,获得了业主亲吻的录像视频的手段系合法手段,并不违法,保安也没有将此视频公开。因此,小区的行为不构成对业主自身权利的侵犯。
来源:也迪律所
【案件回顾】
2019年03月26嘉定一商业广场多个写字楼发生火情,经查为一轻度抑郁症患者所为。经鉴定,其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日前,该男子被依法批捕。
案发当天早上,该商业广场写字楼的物业主管接到保安电话,称广场内一栋写字楼的7层着火,该火情还在处理的时候,又有保洁人员称该楼5层的楼道铭牌和8层的卫生间也发生火情。物业主管立即意识到这并非意外,随即报警。与此同时,该广场另两栋写字楼内也发现有多处火情。因处置及时,并无人员伤亡。当天中午,犯罪嫌疑人张某被抓获。经鉴定,张某患有双相情感障碍,作案时处于轻度抑郁,目前处于疾病缓解期,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也有受审能力。其家人介绍,自2017年年中起,张某失业至今,并一直在服药。
张某供述,他曾在该商业广场内担任过保安。案发当天,他自觉心中郁闷,想要发泄,于是购买打火机,溜进广场的写字楼内,点燃楼内公司门口的广告铭牌、电梯内的广告牌以及厕所内的禁烟标志等共5处易燃物。
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张某放火的地点系商业广场写字楼内,属于公共地点。他在五个不同地点放火,点燃的物品又均是可燃物,其行为已危害不特定人员的生命、人身及财产安全。另外根据司法鉴定,虽然张某有轻度抑郁,但作案当时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日前,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放火罪对张某被依法批捕。
来源:文汇客户端
【分析】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放火行为,可能危害到公共安全即构成该罪,即使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也要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造成严重后果,则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同时,我们应当注意的是:放火罪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为十四周岁,也就是说行为人只要已满14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就构成该罪的主体;另外,精神疾病并不等于免责或者减责,虽然本案的行为人具有精神方面的疾病,但经鉴定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那么就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是保安工作必备的专业基础。它不仅有利于树立自身的良好形象,取得群众的信任和理解,提高工作效率,而且能够切实保障保安员在协助公安人员维护社会治安,预防打击犯罪,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工作中,在法律的框架内依法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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